思想认识上不够到位,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长期以来,环评被贴上“通行证”的尴尬标签,不少地方为了让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文件通过审查审批,给出了过多的“空头”承诺,导致后续环评要求落实不到位,甚至根本没有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经过几次清理整顿,大量“未批先建”项目浮出水面。时至今日,仍有一些项目未取得环评手续。一些地方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等严重质量问题重视不够,对排污许可制在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认识不够,有的甚至认为环评与排污许可影响了经济发展和就业,这些都导致两项制度不能充分发挥效力。
衔接体系尚不完善,制约了制度协同发力的效果。“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还未完全建立,“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之间的责任边界还不够明晰,在管理机制、技术方法、信息支撑上还不够成熟,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三线一单”如何有效指导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规划环评如何指导和约束项目环评,“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下的项目环评如何实施简化改革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放”得多、“管”得少或不到位等问题依然突出。此外,环评、总量控制、环境执法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仍不够畅通,质量保障、成果落地、事中事后监管等影响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发挥作用的机制总体上还不够完善,尚未形成闭环,难以有效发挥合力作用。
保障能力上尚不牢靠,制约了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在法律保障上,随着各省(区、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规划环评体系已发生重大调整、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等,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难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技术保障上,各类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之间还存在不协调之处,评价内容过多、重复的现象依然存在,累积性、整体性影响及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影响等重要评价方法还比较欠缺。信息保障上,环评大数据系统的完整性、排污许可大数据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还不够,各数据体系之间的连通性尚未彻底打通。人才队伍保障上,不少地方评估人才队伍力量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评估支撑能力降低;环评编制单位数量虽大幅增加,但不少单位编制人员严重不足,环评质量堪忧。
简言之,“十四五”期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还没有完全适应。对照高质量发展的主题,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推进生产方式绿色转型的任务依然艰巨;对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目标,推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能力亟待提升;对照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任务,协同推进“放管服”、强化制度刚性约束的改革创新尚需深化;对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厘清责任边界、丰富制度内涵、提升管理效能、夯实基础支撑等基本能力建设任重而道远。